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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【201636号】附件2

2025-07-29 15:55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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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【201636号】附件2】《财税〔2016〕36号》是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,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入新阶段。附件2作为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,主要涉及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”,对原营业税政策与新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进行了详细说明。

本文将对《财税〔2016〕36号》附件2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呈现关键信息,便于理解和查阅。

一、附件2主要内容概述

附件2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改增试点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:

- 适用范围:明确哪些行业和项目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。

- 税率与征收率:确定不同行业的适用税率及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。

- 进项税额抵扣:规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及计算方式。

- 税收优惠:列出部分行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。

-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明确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时间节点。

- 其他特殊规定:如不动产租赁、跨境服务等特殊情形的处理办法。

二、核心(表格形式)

项目 内容概要
适用范围 原营业税应税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。
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17%、11%、6%三档税率;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(部分行业适用5%)。
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、特定行业或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,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。
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、服务、固定资产等,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。
免税项目 包括教育、医疗服务、农业产品等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。
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、特定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。
纳税义务时间 按收讫销售款或开具发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部分项目以合同约定为准。
不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业务按11%税率计税,但个人出租住房可适用5%征收率。
跨境服务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,符合规定的可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政策。

三、总结

《财税〔2016〕36号》附件2是营改增政策落地的关键文件之一,其内容涵盖了增值税征收的各个方面,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。通过对附件2的深入理解,有助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合理筹划税务,享受政策红利,同时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税务风险。

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,结合自身业务特点,制定科学的税务管理方案,确保合规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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